一、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者,凭门诊接诊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证件到医保窗口办理入院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后,病区应严格执行身份双审核制度,确保人、证相符,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
三、所在病区应督促参保人员随身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以备查。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医疗费,医师不得接受患者指名检查、指名开药和超规定开药。
五、凡属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员,经治医师应在住院病历中详细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及性质,不得出现“不慎摔伤”、“因故致伤”、“因意外伤害所致”等字样以便相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确认程序。
六、住院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一般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须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项目或药品时,要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经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七、因医院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到院外检查、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外出检查、购药审批表》报医保科备案,并及时记录在病历中。
八、参保住院患者原则上不能离开医院。确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医院的,经主管医生同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保部备案,必须限定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清楚,I级护理病人不得请假,否则视同挂床住院。
九、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推诿、拒收患者,严禁冒名、挂床、分解住院。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其所在病区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十、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本次出院诊断有关的药品,所带药品的种类最多不超过4种,急性病剂量一般不超过7日量,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5天量,出院带药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已开药品尚未用完,不得重复开药,不得带注射剂型出院,不得带检查、治疗项目出院。
十一、患者所在病区应严格执行医疗文书书写管理规定,病历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依照临床诊治技术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给药,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