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体现医院“以病人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特制定制度。
一、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的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有人格尊重权。不分国籍、性别、年龄、民族、信仰、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享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疗服务。
(二)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晓相关医保政策,知晓病情、病因、诊断、用药、手术等诊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的权利。
(三)享有选择权。有权选择医保目录内、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权利,若自费药品或诊疗项目,签订《自费项目同意书》;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手术的权利。
(四)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及报销情况,患者的病历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五)享有获得权。有权获正确的医疗资讯和规定的报销金额,有权申请复印病历,获得医疗费用明细的权利。
(六)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患者的义务
(一)参保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按期缴纳医保基金。
(二)自觉遵守医保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自己医保凭证借给他人使用。
(四)住院期间如实提供身份、病情,严禁冒名顶替。
(五)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支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费用,若无故不缴纳者,其纳入黑名单,不再继续享受医保相关政策。
(六)遵守医院规定,尊重医务人员劳动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