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保科负责政策宣传,监督制度、措施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严谨冒名顶替住院。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规范理疗、推拿、电针等中医治疗项目的登记,医嘱和病程记录应详细写明治疗方案,详细记录项目名称、治疗时间患者签字确认。
5、严格遵守出院带药管理的规定∶品种不超过4个,急性病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原则上金额不超过200元;不得带注射剂、检查、治疗项目及与本次住院无关的药品出院。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患者在办理入院后,经治医生、护士有义务主动询问患者的参保类别,认真核对身份证和医保卡等相关证明,凡发现就诊者所持医保卡与其身份资料不相符时,应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接诊意外伤害无责任方的病人时,必须详细记录接诊时间(精确到分)、受伤原因机经过;如在住院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若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较小,按基础疾病报销,并在病志中详细记录;若费用较大,需办理出院手续,再按意外伤害申报重新办理入院(基础疾病与意外伤不得同治)。各科室应督促参保病人及时进行医保登记,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未做医保登记,医保系统会自动锁定病人信息,直接影响本次住院的医保报销。工伤病人住院期间每天及时进行身份认证。
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确因病情需要必须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及超限额标准项目的服务时,需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解释清楚,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费用较高的自费项目须在病历中记录理由。
9、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
10、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得分解收费、多记、虚记、串换项目收费。住院费用应做到“四吻合”即住院医嘱、费用清单、治疗单(检查化验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
11、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交通、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在非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超出规定的病种医疗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