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国家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母婴照料服务社会需求急速增加,为规范我市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母婴照料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有效的母婴照料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33855-2017)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制定了本意见。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四)《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33855-2017)。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服务和机构定义
母婴照料服务是指由技能人员为备孕者、母婴群体提供的以优生优育、增强体质、恢复体能、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非医疗性专项技术保健服务。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备孕者、母婴群体提供非医疗性母婴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月子会所(中心)、产后康复机构、催乳机构、婴儿游泳馆、小儿推拿馆等服务机构。
(二)明确机构设置与服务要求
1、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房屋、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和质量管理必须符合《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33855-2017)(附件)的规定。
2、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获得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及权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顾客。
4、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鼓励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尽量聘请具有医学背景的从业人员,其中从事与母婴照料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紧急救护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每年必须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母婴照料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应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医院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5、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开业前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6、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要建立风险应急处理预案,重点针对可能出现的人身健康异常、消防安全等风险问题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7、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要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对场所和用品、器具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并做好登记。如接待患有传染病的产妇、婴儿,应当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要求,对环境和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8、月子会所等提供住宿的服务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与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转送医疗机构诊治。提供饮食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的规定。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管理。
9、开设在医疗保健机构内的月子会所,医疗服务以外的服务按此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三)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1、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业务单位对本辖区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服务基本条件开展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加强提供餐饮服务或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食品经营许可与监督检查;依法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对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明确工作措施
(1)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适时将注册登记的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推送至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查询、认领,做到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2)加强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辖妇幼保健机构每年组织一次母婴照料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供服务咨询和指导。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开展协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配合做好相关服务技术指导和转诊救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反馈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全面规范监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要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等部门对已开业的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厘清底数,要求各服务机构对本意见开展自查整改,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依法予以关停,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机构名单。对新申请准入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登记注册时要告知本意见标准。建立常态化多部门联合监管,各县市区由卫生健康牵头,每年至少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对辖区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各部门之间应将掌握的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通报有处理权限的监管部门。推动成立母婴照料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主要效果
文件实施后,初步建立我市多部门联合监管母婴照料服务行业的工作机制,将促进规范我市母婴照料服务行业的服务行为,提高孕产妇、婴幼儿等特殊服务群体接受照料服务的健康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