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一)挂床住院。患者不在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挂床住院:
1.医嘱无外出检查治疗项目的;
2.患者无住院所需洗漱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
3.病历中无出院医嘱的;
4.有住院病历,无检查检验结果的;
5.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的;
6.住院期间仍在上班的;
7.在院外住宿的;
8.I级护理病人无正当理由离院的;
9.住院期间未做实际性治疗,检查化验费、口服药和出院带药之和超过总费用60%的;
10.属于挂床住院的其他行为。
(二)分解住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分解住院:
1.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因转科治疗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2.参保患者病情不符合出院标准,而让患者转为自费住院一段时间后,再重新转为医保结算的;
3.以住院时间过长、费用过高为由,让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的;
4.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出院后,在28日内因同一种疾病(非急诊)又入医院住院的;
5.属于分解住院的其他行为。
(三)虚假住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虚假住院:
1.病程记录及医嘱与病情不符的;
2.住院病历内容有伪造的;
3.医嘱与每日收费、治疗清单不符的;
4.有入院手续无住院病历的;
5.有住院病历无实人住院的;
6.有结算记录无住院病历的;
7.有加床记录无床无人的;
8.一床多人的;
9.其他属于虚假住院的行为。
(四)冒名住院。
冒用或伪造他人医保凭证入院就医的,视为冒名住院。
二、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按国家医保政策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