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商务粮食局、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7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省卫健委等十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发〔2020〕8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湖南省第一批医疗机构废弃物可回收物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的通知》(湘商流通〔2020〕9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医用玻璃瓶(以下简称输液瓶袋)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全面落实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覆盖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规范回收处置渠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制订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覆盖实施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从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高度,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高度负责,推动实现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覆盖。
二、切实履行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管理责任制,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落实属地责任,确保2020年底全省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有资质的回收和利用企业或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输液瓶袋的源头分类及管理,做好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严禁将输液瓶袋混入生活垃圾中,严禁将无污染玻璃瓶混入医疗废物中,严禁私自处理、转让买卖,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源头管理的精细化和可追溯跟踪。
三、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的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回收企业的资质、收集处置能力和依法依规处置等严格把关和监管,把对离中心城区较远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农村卫生室要实现全覆盖回收的要求写入合同之中。回收企业要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加大对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全覆盖的工作力度,加强运输管理,加强卫生防护,严格回收流程,严格技术规范,做好交接签收记录,建立应急预案,提高输液瓶袋回收规范化管理水平。收集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天,同时要加快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全覆盖的信息化、数字化、全程可追溯的管理,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督查。
四、全面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按照湖南省卫健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各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按要求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加强对各医疗机构输液瓶袋源头管理和回收企业对偏远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实行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粮食部门:全面加强对从事未被污染的医疗输液瓶袋回收任务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和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回收输液瓶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务粮食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定期召开会议,实施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联合惩处机制,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
五、严厉打击涉及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医疗机构输液瓶袋的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监督频次,重点要针对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存在的把输液瓶袋卖给无资质收集的废品回收店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杜绝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监管无死角、无盲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粮食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全市医疗机构输液瓶袋规范化回收处置全覆盖的通知》(娄卫发〔2021〕3号)无效。
附件:湖南省第一批医疗机构废弃物可回收物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
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娄底市商务粮食局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第一批医疗机构废弃物可回收物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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