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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配偶、子女或亲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准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违规招标、收受贿赂。

不准在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准借搬迁、婚丧嫁娶之机收取钱物。

不准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不准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部门报销非公务活动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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