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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医保局关于《关于调整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娄底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娄底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娄医保发〔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4月25日,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娄底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办〔2019〕60号),文件明确了娄底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的工作职能。

2020年6月20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娄政办办〔2020〕7号)要求“统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全市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2021年5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2021年12月28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重点调整了350个项目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总体上应按照《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照《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统一进行规范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这次调整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三类确定,即一类价格、二类价格和基层价格,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符合条件的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标准。

(三)严格药品、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药品、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地应当加强对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刚性执行,防止违价乱价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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